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,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

2011-01-25 00:00:00 点击数:753 收藏

近日,人民银行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审定北京、天津、内蒙古、辽宁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山东、湖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四川和云南等16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共计67359家企业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。这些试点企业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按照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》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,并享受出口货物退(免)税政策。

  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以来,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平稳较快增长。从6月到11月,各试点地区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400亿元,是试点扩大前结算量的7倍多,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。

  此次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从365家扩大到67359家(查询请点击),将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,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。

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,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
全部评论/我的评论
查看更多评论
相关新闻
  • 成员单位——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简介
  • 成员单位——武汉市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简介
  • 国务院新闻办发表《新时代的中非合作》白皮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