毛里塔尼亚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

2011-09-02 00:00:00 点击数:748 收藏

  毛塔投资法明确了政府可给予投资者便利的范围和条件。投资法保障企业:经营、设施及投资自由;进口设备、出口自己产品、制定与执行企业产品政策的自由;招聘人员及贸易洽商的自由;选择其客户和供货商以及确定其产品价格的自由。投资法同样保障外国资本可自由以可兑换外汇汇出国外,保护其所得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,以及确保外国投资者与毛里塔尼亚投资商享受同等待遇(国民待遇)。
此外,根据投资法一般条件建立的企业,在符合申请条件后,还可享受优先企业或协议企业(政府间协议或政府与企业协议)的优惠条件。
      【优先企业的共同优惠待遇】
所有完备被选资格条件的投资者,均可纳入优先企业制度或协议企业制度。两种制度具有以下同样优惠:
(1)经营所得部分毛利润,6年间全免工商所得税;
(2)分阶段递减工商所得税;
(3)对在毛里塔尼亚金融机构贷款的信贷费用所征收的银行服务税减半(50%);
(4)为鼓励国内市场开发,在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的情况下,企业可以要求政府对该产品加征进口附加税;
(5)在企业设立、征用公用设施等方面实行优惠或优先转让属于国家的土地、房产给经营者。
(6)减免进口关税。
      【优先企业的附加优惠待遇】
      附加优惠待遇可以给予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之一的企业:
(1)可促进中小企业/中小工业的发展;
(2)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(在努瓦克肖特和努瓦迪布以外);出口毛塔生产的产品;
(3)涉及的相关企业,除享受共同优惠待遇外,还享有额外关税、国税、营业税减免,对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材料、机械、设备以及经认可的配件等享受中、短期贷款再贴现费以及注册费减免等附加优惠待遇。
      【审批程序】
      优先企业制度或协议企业制度的赋予须提交申请。申请材料如下:
(1)公司法律文件(企业法律结构、章程、工商营业执照);
(2)商业材料(市场调查、收益预测、商业政策);
(3)技术材料;
(4)财务材料(会计报表)。
      享受投资法规定优惠的批准决定由内阁会议作出,批准法令在官方报(半月刊)上刊登公布。

  (首发子站:驻毛里塔尼亚经商参处子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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